1、审查决算资料的完整性。
建设、施工等与建设项目相关的单位应提供的资料:
(1)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投资概算、设备清单;
(2)工程预算(投标报价)、结算书;
(3)同级财政审批的各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及竣工财务决算报表;
(4)各年度下达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及调整计划;
(5)各种合同及协议书;
(6)已办理竣工验收的单项工程的竣工验收资料;
(7)施工图、竣工图和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施工记录;
(8)建设项目设备、材料采购及入、出库资料;
(9)财务会计报表、会计帐簿、会计凭证及其他会计资料;
(10)工程项目交点清单及财产盘点移交清单;
(11)其他资料,如收尾工程、遗留问题等。
2、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和说明书完整性、真实性审计。
3、各项建设投资支出的真实性、合规性审计。
包括:建安工程投资审计;设备投资审计;待摊投资列支的审计;其他投资支出的审计;待核销基建支出的审计;转出投资审计。
4、建设工程竣工结算的真实性、合规性审计。
包括:约定的合同价款及合同价款调整内容以及索赔事项是否规范;工程设计变更价款调整事项是否约定;施工现场的造价控制是否真实合规;工程进度款结算与支付是否合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出具的工程结算文件是否真实合规。
5、概算执行情况审计。
包括:实际完成投资总额的真实合规性审计,概算总投资、投入实际金额、实际投资完成额的比较;分析超支或节余的原因。
6、交付使用资产真实性、完整性审计。
包括:是否符合交付使用条件;交接手续是否齐全;应交使用资产是不真实、完整。
7、结余资金及基建收入审计。
包括:结余资金管理是否规范,有无小金库;库存物资管理是否规范,数量、质量是否存在问题,库存材料价格是否真实;往来款项、债权债务是否清晰,是否存在转移挪用问题,债权债务清理是否及时;基建收入是否及时清算,来源是否核实,收入分配是否存在问题。
8、尾工工程审计。
包括:未完工程工程量的真实性和预留投资金额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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