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营利性法人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该法人或其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由人民法院自宣告破产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并将公司剩余财产依照法定顺序偿还公司债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十三条 法人被宣告破产的,依法进行破产清算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 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七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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