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无房产证的房子(可以是农村居民房屋或者是所谓小产权房),法院在执行时在需要的情况下可以进行查封,但一般不会进行评估、拍卖或变卖;某些特殊情况下,法院可能会通过一些法律手段,在不改变房屋所有权的情况下,将其进行一些处置(比如针对城中村的楼房,在留够被执行人居住的情况下,多余房屋使用权交给申请人由其进行出租,租金抵偿案款,抵偿足够以后,使用权返还给被执行人。还有一些城郊村门面房,也可能在不转变所有权的情况下,使用权、出租权被执行)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过程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六条 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第二条 人民法院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被执行人以及所扶养家属居住的房屋,在裁定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后,应当给予被执行人六个月的宽限期。在此期宽限内,被执行人应当主动腾空房屋,人民法院不得强制被执行人以及所扶养家属迁出该房屋。
第三条 上述宽限期届满后,被执行人仍未迁出的,人民法院可以作出强制迁出裁定,并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进行执行。
强制迁出时,被执行人无法自行解决居住问题,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可以由申请人也就是说,如果房屋之普通债权债务关系被查封,且属于居住之必要的房产,那么法院只查封不拍卖,如果房屋已经设置了抵压权,那么抵押人是在被执行人提供短期安置住房后,法院可以拍卖该住房。但要告知买受人房屋无法办理房产证的事实和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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