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肝婚前隐瞒不属于重大疾病,不违法。《民法典》规定婚前隐瞒重大疾病可撤销婚姻。法院根据相关法律判断“重大疾病”,包括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和有关精神病。《母婴保健法》规定婚前医学检查对这些疾病进行检查。指定传染病包括艾滋病、淋病、梅毒、麻疯病和其他影响结婚和生育的传染病。有关精神病包括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和其他重型精神病。
法律分析
乙肝通常不被认为是重大疾病,因此婚前一方隐瞒其患有乙肝并不违法。根据《民法典》规定,如果婚前隐瞒重大疾病,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撤销婚姻。对于“重大疾病”,目前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因此法院通常根据《母婴保健法》、《传染病防治法》、《精神卫生法》等相关法律进行判断。
根据《母婴保健法》第八条规定,婚前医学检查应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
(一)严重遗传性疾病;
(二)指定传染病;
(三)与精神病有关。
同时,《母婴保健法》第九条规定,如果经婚前医学检查,男女双方中有一方在传染期内患有指定传染病或在发病期内患有与精神病有关的疾病,医生应提出医学意见,男女双方应暂缓结婚。
对于“指定传染病”和“与精神病有关”的含义,《母婴保健法》第三十八条做出了具体规定:
指定传染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疯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
与精神病有关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该内容由 杨岚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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