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在民事诉讼中,一般情况下应由主张权利存在的当事人对权利发生的法律事实负举证责任,由主张权利不存在的当事人对权利消灭、妨碍或限制权利的法律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作为原告,在诉讼开始时就应有诉讼的风险意识,如果案件的要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这种诉讼风险就理应由原告来承担。本案中因被告的否认及证据本身存在一定的瑕疵,原告不能完全证明自己主张的借贷事实的存在,故原告仍应当承担证明借贷事实存在的责任,那么首先应当由原告提出鉴定申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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