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抵扣联丢失处理办法:丢失前已认证的购买方凭复印件及税务证明可作为抵扣凭证;丢失前未认证的需到税务认证后再作抵扣凭证。丢失后需联系销售方获取复印件和税务证明,并按规定管理。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简易计税、免征增值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非正常损失及其他项目。
法律分析
发票抵扣联丢失处理办法:
1.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2.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抵扣联丢失了怎么办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且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由专业部门经办人负责协调与销售方联系,取得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并及时传递给发票管理人员,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按照扣税凭证归档要求进行管理。法律依据《增值税暂行条列》第十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结语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对于抵扣联丢失的情况,购买方可以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税务部门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证明单进行认证和审核。同时,购买方需与销售方协调联系,取得相关复印件和证明单,并及时传递给发票管理人员,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此外,根据法律规定,某些项目的进项税额是不可抵扣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修正):第二章 税务管理 第二节 帐簿、凭证管理 第二十二条 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指定企业印制。
未经前款规定的税务机关指定,不得印制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修正):第二章 税务管理 第二节 帐簿、凭证管理 第二十一条 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发票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
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
发票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修正):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帐户,或者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或者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的,由税务机关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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