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权探望子女,另一方有协助、配合的义务。
其次,若对方不履行协助义务时,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可向法院提起探望权纠纷之诉,请求法院明确探望的方式、时间。
再次,在法院做出判决后,另一方仍不配合的,可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实践中,双方离婚后,一方经常不让对方看望孩子,那么,问题来啦,对方不让见孩子,该怎么办?
注意:强制执行探望权,是指由法院对拒绝履行协助义务的一方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并非强行将子女带走、对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六十八条 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是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该内容由 张胜云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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