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非法经营罪。从被取消的投机倒把罪名中分解衍生出的非法经营罪保留了“口袋罪”的某些特征,“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之规定,在尚无立法解释加以限制的情况下,显然是一个富有弹性的条款,给司法机关留下较大的自由裁量余地。2、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目前存在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形式很多,如利用非法成立的类似于金融机构的组织吸收存款,典型的包括地下钱庄、投资公司、担保公司等。另外一些合法的组织也从事或者变相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活动,如各类基金会、资金服务部、股金服务部、结算中心等,上述组织面向公众以较低利息借贷资金,从事发放高利或进行其他非法牟利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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