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陈述是当事人充分表达自身诉求或辩论意见的重要途径,也是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查明事实的重要过程,当事人在开庭时应该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本着对自己有利的原则进行陈述。具体的陈述内容,应该根据自己案情发展,灵活进行。
一、立案调解的意义
1、有利于充分表达当事人的意愿,是当事人意思自由最大化的表现。调解制度就是诉讼制度中意思自由的保证,它比判决程序更加灵活,更加人性化,允许当事人自由说话,适时表达、补充、变更自己的想法,以商量的方式解决问题,当事人在没有心理压力和不良情绪干扰下所表达出的意见更加合理和切合实际,更加有利于矛盾的解决。
2、程序简单,方式灵活,利于迅速解决矛盾,节省司法资源。诉讼分为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但实际上无论普通还是简易程序都要经过庭前准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最后陈述等环节,普通程序对案件的调查了解更要求细致入微,证据收集更加全面准确,一次开庭难以解决的还需多次开庭,对审判人员的人数要求也有更多规定,所以一场诉讼进行下来,当事人和审判人员都是相当疲劳的,相比之下,调解程序灵活,可以快速、简便、经济地解决纠纷,缓解当事人的讼累,降低诉讼成本,达到办案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3、当事人在调解中达到双赢。调解减少了诉讼程序的对抗性,提倡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友好合作,允许当事人商量出最合适的解决方案,有利于在解决民事纠纷时维护双方当事人的长远利益和友好关系。
4、避免执行中的困难,实现调解与执行的有机统一。再合理的判决,如果不被当事人所接受,那么在最后的执行阶段必然困难重重,甚至可能由于一方的抵触规避,使得判决成为一纸空文,这明显有悖于法制建设的初衷,妨害法治社会的形成,所以审判人员有必要抓住一切可能进行调解的时机,适时的对案件进行调解,得出为双方当事人所乐意接受的结果。
二、立案调解的意义是什么
1、有利于充分表达当事人的意愿,是当事人意思自由最大化的表现。调解制度就是诉讼制度中意思自由的保证,它比判决程序更加灵活,更加人性化,允许当事人自由说话,适时表达、补充、变更自己的想法,以商量的方式解决问题,当事人在没有心理压力和不良情绪干扰下所表达出的意见更加合理和切合实际,更加有利于矛盾的解决。
2、程序简单,方式灵活,利于迅速解决矛盾,节省司法资源。诉讼分为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但实际上无论普通还是简易程序都要经过庭前准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最后陈述等环节,普通程序对案件的调查了解更要求细致入微,证据收集更加全面准确,一次开庭难以解决的还需多次开庭,对审判人员的人数要求也有更多规定,所以一场诉讼进行下来,当事人和审判人员都是相当疲劳的,相比之下,调解程序灵活,可以快速、简便、经济地解决纠纷,缓解当事人的讼累,降低诉讼成本,达到办案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3、当事人在调解中达到双赢。调解减少了诉讼程序的对抗性,提倡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友好合作,允许当事人商量出最合适的解决方案,有利于在解决民事纠纷时维护双方当事人的长远利益和友好关系。
4、避免执行中的困难,实现调解与执行的有机统一。再合理的判决,如果不被当事人所接受,那么在最后的执行阶段必然困难重重,甚至可能由于一方的抵触规避,使得判决成为一纸空文,这明显有悖于法制建设的初衷,妨害法治社会的形成,所以审判人员有必要抓住一切可能进行调解的时机,适时的对案件进行调解,得出为双方当事人所乐意接受的结果。
三、二次起诉离婚的技巧
二次起诉离婚没有什么必胜技巧可言,当事人应该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陈述自己的诉求。因为法院判决双方离婚是有法可依的,男女一方提出离婚后,是否准予离婚,不取决于另一方是否同意离婚,而是法院依据夫妻双方的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和调解有无效来决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二十一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八条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质证和辩论。质证和辩论终结时,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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