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在进行 清算 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 债务 前分配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 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 变更经营范围 涉及法律、行政 法规 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而未取得批准,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 营业执照 。 公司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备案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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