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买卖合同需写明,买卖双方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土地的面积、位置等信息;买卖的价款;需要办理的手续;支付的方式、地点和期限;土地使用权的归属;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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