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户口挂在别人的房产证上不行。《安徽省公安机关户政管理工作规范(修订)》
一、严格执行各类常住户口登记的审批规定
(一)严格执行各类常住户口登记的受理程序和审批权限规定。除按照规定由派出所户籍窗口当场受理办结的户口登记外,其他户口登记,按照公安部和省公安厅规定的审批权限进行审批。各级公安机关治安(户政)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分别履行派出所审批、县(市、区)公安局(分局)审批手续,不得擅自下放审批权限,严禁越权审批。
(二)派出所民警对申报审批常住户口登记事项,必须实地调查了解,提交完整准确的综合调查报告,不得仅凭借证明材料上报审批。
(三)派出所、县(市、区)公安局(分局)治安大队、户政科、市公安局户政科(处)应当对呈报的常住户口登记审批事项严格把关,核准各类证明材料,对房地产权证等法定证件,能够通过政府政务网查询的,应当进行网上查验。
(四)常住户口审批实行纸质形式申报材料呈报审批和网上审批并行,按审批权限由领导签字审批后,履行网上审批,不准以网上审批替代纸质申报材料。
(五)关于漏登、补录户口作如下规定:
1、在父母户口所在地申报出生户口登记,凡不满1周岁的婴儿,凭《婴儿出生医学证明》、父母一方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由辖区公安派出所户籍民警直接办理;1周岁至13周岁的儿童(1996年以后出生),凭《婴儿出生医学证明》、父母一方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由辖区公安派出所所长审批(也作为出生户口登记)。
2、14周岁以上且无《婴儿出生医学证明》的人员申报户口登记,属补登、补录户口。需提交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医院或个体接生人员出具的接生证明、村(居)委会证明,由二名民警调查核实(调查相关知情人2人以上),写出调查报告,经派出所所长、县(市)公安局二级审批;设区的市须经派出所长、公安分局、市公安局三级审批。
3、因婚嫁而漏登户口的人员,实行“谁漏登,谁补录”,即由当事人原出生地户口登记机关实施补登、补录手续,然后迁至现居住地。
二、建立户口受理审批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一)常住户口受理和审批实行“谁受理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受理审批责任制。各级户籍窗口的民警,对受理或直接办理的常住户口负责,户籍民警是直接责任人,派出所所长是第一责任人。按照常住户口审批权限规定,市公安局户政科(处)、县(市、区)公安局(分局)户政科和派出所负责常住户口审批的领导行使审批权并对审批结果负责。
(二)承担常住户口审批的领导,应熟悉掌握有关户籍管理的政策规定,认真履行审批职责,不准自行将审批权限下放或委托下级部门负责。
(三)常住户口审批工作实行纸质呈批材料与网上审批并行的审批制度,负责常住户口审批工作的领导,在履行申报材料审批后,要由本人通过常住人口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网上审批,不得委托下级部门或本科室工作人员代为网上审批。
(四)对因工作疏漏,不履行职责,或故意违反有关工作制度,办理"私上户口"、"虚假户口"的民警、派出所负责人和业务部门负责人予以纪律处分,直至辞退或开除;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违反上述常住户口登记审批制度的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包庇袒护的,一经发现,从严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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