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如果是商品房买卖,开发商延迟交付房屋,经过买方催告后仍然无法交付,则买方可以选择解除卖屋买卖合同;买方可以向出卖人主张违约金或赔偿损失。具体的,违约金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而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需要根据评估机构评定的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认。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由于不可抗力或这种大规划、设计变更等情势变更导致无法按期交付,这种情况是不构成延期的。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第十七条: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