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损害赔偿制度适用范围方面
我国虽然建立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但其所列举的适用该制度的四种情形过于狭窄,因将其进一步完善。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1)明确规定无过错配偶的含义。无过错配偶应当仅指就其自身而言不存在有责离婚原因或其行为不会导致婚姻破绽的一方当事人,并非是对于导致离婚的原因行为没有过错的一方当事人。这样可以更有力地保护受害者的权益,维护家庭的稳定。
(2)吸收司法解释的相关内容,明确规定损害赔偿不仅包括财产上的,而且包括精神上的损害赔偿。因为有些离因损害更多的是对于受害方精神上的打击和折磨,比如虐待等。
(3)就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中的家庭成员作限缩解释,不应当把配偶之外的家庭成员包括在内。离婚损害赔偿应仅对配偶进行救济,而其他家庭成员则可以通过侵权行为法来救济。
(4)应当在原有的司法解释的基础上对家庭暴力和虐待进行扩张解释。将意图杀害配偶等严重侵犯对方人格权的行为包括在虐待之列;另外,应把精神上的虐待如重大侮辱行为也包括在内。这样可以最大限度地保护将人格纳入到婚姻共同体的成员的人格权。
(5)明确遗弃的含义,对其应为扩张解释,将基本的婚姻义务的违反纳入到遗弃的概念中。
一、4、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不完善
我国法律将因重婚而导致的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只规定为有过错配偶一方,排除了有过错的第三者的法律责任,这样不利于保护无过错方的权利和惩罚有过错的第三者。同时,对物质损害赔偿的范围也未做明确的规定。
5、我国关于离婚的标准制定过严
二、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民法典》确立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主要是针对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的情形,无过错方可依法要求过错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此,如您有证据证明对方构成民法典上的过错,作为无过错方的您有权提出损害赔偿。对于赔偿金额问题,因法律对此尚无明确规定,实践中法院的自由裁量权较大,但一般不会超过10万元,以2-5万元居多。此外,在办案中我们也发现,法院对主张离婚损害赔偿的支持率并不高,不支持的比例达高7成,其中不予支持的理由一半以上是因为证据不足。有鉴于此,建议尽可能多的收集证据以证明对方的过错程度和具体侵害手段、行为方式等达到了较严重的程度,对方的过错行为给您造成了严重的侵害后果等,以便您的主张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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