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投诉之前,首先要了解劳动监督是一个什么样的部门。目前,劳动监察的职能属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下属机构包括劳动监察大队和劳动仲裁委员会,其中只有劳动监察大队是行政执法机关。因此,无论是来人、来电、来信,最终处理单位都是劳动监察大队。
二、口头报告。本人工资或劳动报酬未支付,涉及实际利益必须维权。什么仲裁.起诉,不用担心,去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是的,我直接亲自去口头报案,对方一般会受理。但如何处置,则需要劳动法的具体规定。
三、涉案群体问题。对于拖欠农民工工资或不按规定支付报酬的问题,往往涉及大量群体。为了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很多人聚众讨薪的场景可能是可以理解的,但既然选择了劳动监督,就要按照规定的程序选择三五个代表依法投诉。
四、书面报告。若性格内敛,又涉及深层次问题,则有人采取书面投诉的方式。书面投诉的好处是避免言不达意,把问题说清楚。这种方法可能会削弱监督的重视程度。
五、拨打劳动监察投诉电话:12333。经常看到网友问被劳动侵权怎么办。实际上完全不需要那么拐弯抹角,劳动监察投诉电话是
12333,如果遇到侵权或违法行为,直接打电话,问题也许就迎刃而解了。
六、准备资料,积极配合调查。劳动监督作为执法部门,也必须依法办事。作为投诉人,不仅仅是来访、信件和电话。投诉前必须收集固定证据。投诉受理后,应积极提供线索,帮助劳动监察部门正确处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十三条对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由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的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调查处理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案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劳动保障监察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管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劳动保障监察的管辖制定具体办法。
第十四条劳动保障监察以日常巡视检查、审查用人单位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以及接受举报投诉等形式进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应当设立举报、投诉信箱和电话。对因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引起的群体性事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应急预案,迅速会同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五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有权采取下列调查、检查措施:(一)进入用人单位的劳动场所进行检查;(二)就调查、检查事项询问有关人员;(三)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与调查、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必要时可以发出调查询问书;(四)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像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五)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审计;(六)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采取的其他调查、检查措施。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可以当场处理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当场予以纠正。
第十八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根据调查、检查的结果,作出以下处理:(一)对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对应当改正未改正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决定;(三)对情节轻微且已改正的,撤销立案。发现违法案件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事项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九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用人单位的陈述、申辩;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告知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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