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房产分割的办理流程如下:
1、双方当事人持分割房产协议书、房产的产权证明、身份证等证件材料到不动产登记机关变更登记;
2、不动产登记机关审查相关证件材料,询问当事人的分割房产的意愿;
3、不动产登记机关核实材料后,办理变更登记,且一方保留房产所有权的,应当向另一方作价补偿。
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房产分割方式,包括房产的价值及归属。达成协议的,共有人可以依照协议办理房产变更登记手续,履行支付补偿款等义务。达不成协议的,只能向法院提起分割之诉,法院一般会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予以准许;
2、一方主张房产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做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3、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4、若房产因产权等因素不便于按上述方式分割的,可以对房产的使用权进行分割。若房产有贷款未偿还的,一般由取得房产产权的一方个人承担。在计算房产补偿款时,会扣除剩余贷款,按房产净价值进行确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四条
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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