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举行婚礼没领证算不事实婚姻,构成事实婚姻的条件有:,1.男女双方的同居。,2.同居是以夫妻名义进行的。,3.同居双方1994年2月1日以前同居时已经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规定,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领取结婚证的法定条件:,1.男女双方必须自愿结婚。,2.结婚年龄: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3.双方均无配偶。,4.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规定,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1.重婚;,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3.未到法定婚龄。,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双方当事人必须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签名或按指印。婚姻登记机关对双方提交的证件、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准予登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三条
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七条
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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