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劳动者的用人单位为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接收单位为实际用工单位,在劳务派遣过程中发生纠纷,劳动者一般应以劳务派遣单位为被告,但当争议的内容涉及劳务接收单位时,应以劳务派遣单位和接收单位为共同被告。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条 劳动者因履行劳动力派遣合同产生劳动争议而起诉,以派遣单位为被告;争议内容涉及接受单位的,以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为共同被告。所以你应以派遣单位,即与你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务公司为被告。同时,因为你的争议内容有关劳动报酬的给付,与接受单位有关,因此可以将接受单位作为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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