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签署有效的书面合同
虽然法律规定合同也可以口头形式达成,而且不签合同也并不等于事后就一定追不回货款,但出于事后“口说有凭”,避免债务人事后抵赖不承认或狡辩的风险作考虑,签署一份有效的书面合同还是非常有必要的。特别是在围绕容易发生争议的产品规格型号、质量标准、数量、价款以及付款期限、违约责任等方面,要制定、签署有效的条款内容,以客观界定责任,避免事后债务人以质量问题、逾期供货等等借口来逃避、推脱逾期付款责任。另外,出于减少诉讼成本和避免债务人地方保护主义的诉讼风险,合同要作出发生争议债权人所在地法院有权管辖的有利的相关司法管辖约定。
一份有效的书面合同是追究债务人的合同责任,有效制约债务人以及债权人主张货款的有力证据,是安全、有效的追讨货款重要条件之一。
2核实、收集债务人的主体身份信息
实践中,因为事前未加留意核实、收集债务人主体信息,事后导致无从查找债务人,从而无处追讨货款而造成损失的案例是存在。在建立业务关系的时候,可能是通过亲戚、朋友的介绍,自己对债务人个人或公司并未做过仔细的了解、或是经误导陷入错误的认识,等到事后发现情况不对时,已是无从查起,无法核实。详实的债务人主体身份信息,是债权人事后能启动诉讼方式来催讨货款的前提性条件,也是能否安全、有效的追讨货款的关键性条件之一。在签署合同、建立业务关系时,应尽量的核实收集债务人真实的主体信息,债务人为个人应注重收集有关债务人的家庭住址、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信息,让对方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债务人为公司的则应核实公司登记的真实名称,办公地址、经济状况,提供公司的营业执照等复印件。
3形成有效的供、送货凭证
供、送货凭证是证明履行合同状况的直接证据,是供需双方事后进行货款结算的直接凭证,特别是在双方未形成对账的情况下,是债权人主张货款的最有力证据。所以,它的完善、有效与否往往直接关系后面的货款追讨。但在实践中经常出现数量、规格记载不清;内容混乱,供、送货凭证数量不全;货物的实际签收人混乱身份无法证明等等情况以致未能形成完整、清楚明确的有效凭证。这给事后结算货款、追讨货款带来了很大的风险。实践中常常因为供送货单因为存在上述的种种缺陷,缺乏证明供送货事实的法律有效性而遭到债务人否认,最终未能得到法院的认定而遭到损失。这种情况在本人代理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尤为突出,应当要引起足够重视。
4要及时对账
特别是在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事前未能形成有效的供、送货凭证的情况下,事后的对账将是一个重要的防范货款结算风险的有力补救措施,这也是关系到能否安全有效的追讨会货款的重要条件之一。但是在现实中,千万要注意把握好对账的时机,要尽量避免在事后催讨不成情况下再来提要求对账,以避免债务人警觉,拒绝对账的风险。
5注意收集、保存好相关债权债务凭证
这在实践中经常会出现合同遗失,供货单缺损等等情形,这给事后的追讨货款带来很大的诉讼风险。所以,要注意保存收集好有关交易合同、供/送货清单、对账单、欠条、银行进帐单的付款凭证、补充协议、还款协议等等可作为证明合同关系、债权债务关系的事实证据,以便在事后快速、安全、有效的追讨货款中发挥有效的事实证据作用。
6收集和保留债务人的财产线索信息
在现实中债权人向债务人催讨货款时,几乎所有的债务人都会以经营困难、经济困难、无还债能力等等借口、理由来推脱、逃避承担付款责任,而实际上很多债务人本身并不缺乏偿还能力,但是却种种行为来隐匿财产,隐瞒自身真实的经济状况来逃避付款。所以,无论是在建立业务关系的时候还是事后催讨货款的过程中,都要尽力的搜集债务人的财产线索,比如车辆、银行帐号、房产、对外的应收债权等等。以确保根据掌握债务人的财产信息,准确、快速、有效的追回货款及损失。
7要注意追讨货款的手段、方式以及时机
现实中,几乎所有的债权人都经历过采取电话联系催讨、上门蹲守等等死缠烂打、硬磨催款的方式,可实际效果甚微,有的甚至有采取扣押债权人等激进方式来催款的,其结果因为触犯刑律,钱没要到,反而把自己给送进了牢房。所以,追讨货款一定要注意采取合法有效的手段方式,要注意催讨的技巧,要采取合法且具有一定威慑力的方式。同时,在追讨货款的时机上,为避免债权超诉讼时效或给债务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创造时间或防止债务人财务状况进一步恶化后无法偿还,在无法通过协商方式催讨的情况下,要坚决、果断的选择拿起法律武器,借助专业的法律人士的帮助,快速有效的追讨货款,以避免丧失追讨货款的最佳时机。
8要注意法律的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以强制程序保护其合法权益而提起诉讼的法定有效期限。通常债权债务纠纷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开始计算,超过两年诉讼时效期间的,则会失去法律的保护,丧失胜诉权。当然诉讼时效也会因为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诉讼时效中断后,诉讼时效则作重新计算。因此,债权人追讨货款则应在两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提起诉讼,应作果断的采取诉讼措施,以防止失去具有强制效力的法律保护。
9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同时要提请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就是债权人在起诉的同时可向法院申请查封、扣押、冻结债务人的相关财产。作为重要的诉讼措施,财产保全可以有效预防、保证债权人在通过诉讼获胜后能够通过法院得以执行裁决,顺利实现追回货款,挽回经济损失。
一、房屋抵押反担保的意义是什么?
作为担保制度衍生出的一种特殊形态,反担保的具体作用与意义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反担保是维护担保人的利益、保障其将来可能发生的追偿权实现的有效措施。这是其最直接的作用;
(二)反担保有助于本担保关系的设立。谨慎的第三人在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尤其是在担保人与债务并无紧密的利益关系或隶属关系且对其承担担保责任后追偿权能否实现怀有疑虑的情况下,往往会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这时,有无反担保措施,即直接影响到本担保的设定,若无反担保,第三人可能因虑及自身利益而拒绝为债务人提供担保。现实生活中,银行、担保公司等金融机构为债务人提供保证担保时,几乎无例外地要求有反担保,其他担保人为减免风险而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的情况也日渐增多。
(三)反担保能够作为一种调济手段,根据情况和需要与本担保精微地结合,为复杂情况下担保关系的建立提供便宜。现实生活中,时常会因某种特殊情况或出于特殊的考虑,使得某一担保的直接设定遇到一些困难或障碍,这时,即可利用反担保方式以作迂回,并使其与适当的本担保相联结,从而化解困难、克服障碍。
例如债务人自己有财产可供抵押、质押的,一般可直接向债权人提供担保,尽管这种物的担保较为可靠,但债权人出于以下某种考虑也可能不愿接受:
1、希望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时能够便捷地从保证人处获得金钱偿付;
2、避免抵押物登记或质押物运输、保管等方面的麻烦;
3、担扰担保物日后处理不便,而折价给自己又无使用价值等。
在这种情况下,即需要由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其满意的保证担保,再由债务人向保证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与本担保恰当搭配、榫合联结以满足当事人的各种需要、维系交易安全并避免担保之风险。
可见,反担保的设定,固然为本不算简单的债权债务关系及担保关系又增加了若干链条与环节,使得有关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更为复杂,但反担保决非主观臆造的徒劳无益的繁琐机制,而是现实经济生活的客观需要在法律上的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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