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从根本上来说,是为了维护农民利益、推进新农村建设。一方面是为了防止农村一户多宅、侵吞宅基地、宅基地外流、占用耕地等乱象,另一方面,则是多农民有宅基地却出去打工、想建房的农民却没有或申请不到宅基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