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2、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具体审批流程包括:1、项目立项,用地单位到区、县发改部门办理建设项目立项手续,取得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2、规划审批,用地单位到区、县规划建设部门办理项目规划批准文件,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设计要点、规划部门审定的建设项目规划平面布置图;3、签订用地协议,用地单位与集体土地所有者和原使用者签订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协议,或取得集体土地所有者和原使用者书面同意;4、用地申请,用地单位携相关材料,向所在区、县的国土资源分(县)局提出用地申请;5、勘测定界,分(县)局开具勘测定界联系单,并根据规划批准用地范围勘测定界;6、审核报批,分(县)局对是否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用地条件进行审核,审核同意后报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审批;7、核发证书,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国土资源分(县)局核发用地批准通知书,用地单位凭用地批准通知书等相关资料,申请集体建设用地土地登记,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二条 当事人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处理。当事人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一方当事人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当事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书面通知仲裁机构。但另一方当事人接受仲裁管辖后又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并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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