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买卖合同如何约定产品数量产品的数量是卖方应当转让给买方产品的总量,也包括在连续供货合同中每一批的数量。产品的数量是买卖合同中最核心、最基本的条款,没有产品的数量就无法进行交易。数量条款还应包括计量方法,计量单位,正负允差,自然增减量等。计量方法应当根据1984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命令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统一规定的计量方法、标准执行。国家或主管部门没有规定的,按供需双方商定的计量方法执行。对机电设备,必要时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规定随主机的辅机、附件、配套的产品、易损耗备品、配件和安装修理工具等。对成套供应的设备,应当明确成套供应的范围,并提出成套供应的设备清单。
二、买卖合同如何约定产品包装产品的包装标准和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产品的包装标准是由有关部门对产品包装的类型、规格、容量、印刷标志以及产品的盛放、衬垫、封袋方法等统一规定的技术标准。根据《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第7条、第18条的规定,为了保证货物运输安全,产品的包装,按国家标准或专业(部)标准执行,没有国家标准或专业(部)标准的,可按双方商定的标准并在合同中具体写明。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产品的包装物,除国家规定由需方供应的以外,应由供方供应。可多次使用的包装物,应按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的包装物回收办法执行;有关主管部门无规定的,由双方商定包装物的回收办法并在合同中写明。产品的包装费用,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没有规定的,应在合同中写明。由哪方承担,不得向买方另外收取。如果买方有特殊要求的,双方应当在合同中商定,其包装费超过原定标准的,超过部分由买方负担;其包装费低于原定标准的,相应降低产品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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