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工会会员是在企业、事业、机关中从事体力或脑力劳动,以工资收入为其主要生活来源,自愿申请加入工会组织的职工。根据《中国工会章程》规定,凡承认工会章程的工薪劳动者,不分性别、民族、职业、宗教信仰,均可申请加入工会为会员。
法律依据:《中国工会章程》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是工会会员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
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工会的一切重大问题都应由广大会员来决定,贯彻民主的原则。工会的会员代表大会及其产生的工会委员会是工会的领导机构,决定工会的重大问题。工会会员作为工会的主人有权参加工会重大问题的决策,其方式就是选举或被选举为代表或工作人员。任何一个会员都有权选举工会代表大会代表或被选为代表,都有权选举工会领导人员或被选为工会领导干部。
选举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会员有平等的表决权。工会各级组织都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以保证工会组织的民主性、群众性,使会员直接或间接参加工会的管理,使工会领导机关树立民主意识,代表体现会员的意志,按会员的意志办事,为会员为职工服务。因此,各级工会组织都必须严格依法、依照工会章程保障会员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的实现,按时召开会员大会或工会代表大会,向会员报告工作,选举及改选工会领导机关和工会干部,工会会员也应当认真行使自己的这项权利。
(二)批评工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工作人员,要求撤换或者罢免工会工作人员,对工会工作进行监督
监督权是对选举权的补充与保障。会员对自己选出的工会委员会、工会代表大会代表、工会干部有权进行批评,有权要求撤换或罢免工会工作人员,对工会工作进行监督。工会代表、工会委员必须代表会员,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为会员服务,因此也必须接受会员监督,这有助于加强工会领导机关的民主意识,有助于工会工作的正确进行,有助于密切会员与工会组织的关系。这使得工会工作处于会员的监督之下,可以防止工会组织的不正之风,有助于克服工会干部的缺点错误。工会组织和工会工作人员都必须虚心接受会员的批评,认真依法处理会员撤换、罢免的要求,接受会员的监督,不断改进工作。
(三)对国家和社会生活问题提出批评与建议工会会员既是工会的主人,也是国家的主人,对于国家和社会事务有权参加管理,发表意见。
而工会是职工的代表者,又是党和国家联系职工的桥梁和纽带,因此,工会组织有义务如实地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会员有权要求工会组织将其对国家和社会问题提出的批评与建议,如实向有关方面反映,并敦促解决。
(四)在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要求工会给予保护工会作为职工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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