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已完成设计和合同规定的各项内容;
2、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均验收合格,符合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标准、设计文件规定及合同要求;
3、工程资料符合要求;
4、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完整,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5、单位工程观感质量符合要求;
6、各专项验收及有关专业系统验收全部通过。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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