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关到看守所的人在其羁押期间,要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才可以看望。
而正在接受审查的人,除了其律师是绝对禁止与外界其它人有任何接触的。而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还有在特殊情况下,若涉及到团伙作案,为了案件审理的严谨性,是不允许在关押期间进行看望的,只有等到在犯罪事实认定结束后,才可以根据法院的判决结果服刑期间享受正常的探视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
人犯与其居住在境内的近亲属通信,须经办案机关同意,要求会见的须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的主管局、处长批准。人犯与其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的近亲属以及外国近亲属会见、通信,或者外国籍人犯与其近亲属、监护人及其所属国驻华使、领馆人员会见、与外国通信,均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或者国家安全厅、局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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