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网络聊天记录在“真实性”认定上存在着主体认定难、内容认定难、甄别手段少三大难题。聊天记录的真实性在司法实践中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来实现:一是通过自认的方式,即双方当事人都认可的聊天记录可以认定为真实的聊天记录,二是经过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或者个人鉴定过或者公证部门公证的网络聊天记录,可以作为民间借贷案件中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使用;三是适格的证人以作证或者有效证人证言方式证实是真实的网络聊天记录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司法实践中法官一般会结合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电子平台终端登记情况、其他书面证据等综合判断电子证据的真实性。而对网络聊天记录的效力认定,其实也是很重要的内容。若认定无效的话,那么网络聊天记录中记载的内容,也就无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一十六条 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
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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