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共同犯罪的自首认定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各种共同犯罪人自首时要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范围以及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
1、主犯,分首要分子和其他主犯。首要分子必须交代其组织、领导、策划、指挥作用支配下的全部犯罪事实;其他主犯必须交代首要分子组织、领导、策划、指挥作用支配下单独实施的犯罪行为及与其他共同犯罪人共同实施的犯罪行为。
2、从犯,分次要实行犯和帮助犯,次要实行犯应当交代自己实施的犯罪及与自己共同实施犯罪的主犯和胁从犯的罪行;帮助犯应当交代自己实施的犯罪帮助行为及自己所帮助的犯罪实行行为。
3、胁从犯应交代自己被胁迫、被诱骗情况下实施的犯罪行为及犯罪胁迫人、诱骗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
4、教唆犯应交代犯罪事实范围包括自己教唆行及所了解被教唆人产生犯罪意图之实施犯罪行。
共同犯罪中,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
(二)共同犯罪的立功认定
共同犯罪中同案犯的基本情况,包括同案犯姓名、住址、体貌特征、联络方式等信息,属于被告人应当供述的范围。公安机关根据被告人供述抓获同案犯的,不应认定其有立功表现。
被告人在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过程中确实起到协助作用的,例如,经被告人现场指认、辨认抓获了同案犯;被告人带领公安人员抓获了同案犯;被告人提供了不为有关机关掌握或者有关机关按照正常工作程序无法掌握的同案犯藏匿的线索,有关机关据此抓获了同案犯;被告人交代了与同案犯的联系方式,又按要求与对方联络,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同案犯等,属于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同案犯,应认定为立功。
一、构成自首和立功的要件
(一)自首成立的要件
1、自首投案的方式和动机。
犯罪分子出于真诚悔罪自动投案的自首,犯罪分子虽有投案的诚意,但由于伤病不能投案的而委托他人代为投案,或首先信电投案的等一切方式,总之不论采取何种方式和出于何种动机都属于投案自首。至于被公安机关,群众围攻,走投无路,当场投案的,以及经司法机关传讯,采取强制措施归案的,都不是自动投案。
2、犯罪分子必须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这是自首的本质特征。犯罪分子供述的必须是自己实施并由自己承担刑事责任的犯罪事实。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自首时,不仅要求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而且要交待所知的共同犯罪,如果是主犯必须揭发同案犯的罪行。否则,不构成自首。如果犯罪人交待的是自己耳闻目睹的他人的罪行,是检举揭发,而不是自首。犯罪人如犯数罪的,投案时只交待了一罪,则可视为这一罪有自首情节.如果数罪中的一罪已被发觉,犯罪人在侦查、起诉、审判过程中或被判决以后,又将尚未被司法机关发现的其他罪行供述出来,对其交待的部分罪行可以视为自首。犯罪分子如果只交待次要罪行,隐瞒主要罪行,或者以虚假情况,掩盖其真实罪行,都不能认定为自首。
3、犯罪人愿意接受国家的审查和追诉.
犯罪人主动的听候司法机关的侦查、起诉、审判活动是衡量犯罪人是否悔改的重要表现之一。如果投案后,又逃脱司法机关对他采取的强制措施;或仅以电信方式交待罪行,久不归案的;或偷偷把赃物送到司法机关门口,不肯讲明身份;这些明显是不愿接受国家的制裁的表现,不能以自首论,只能视为悔罪的一般表现。犯罪分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为自己进行辩护,提出上诉,或更正和补充某些事实的都是允许的,可不能视为不接受审查和追诉。
(二)构成立功的要件
1、确有犯罪事实存在,而不是违法和违反道德的行为;
2、揭发的犯罪事实和犯罪行为人是司法机关尚未发现的犯罪事实;
3、揭发的犯罪事实经司法机关查证属实。
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可以是正在交待自己犯罪事实的罪犯,也可以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罪犯,还可以是正在服刑改造的在押犯。
二、立功与自首的区别
1、定义不同
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动投案,向公安、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我国刑法规定,自首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行为。
2、成立要件不同
(1)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本人同案的同案犯罪事实,成立自首;
(2)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与本人不同案的同案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或者共犯人协助抓获同案犯,成立立功。
3、法律效果不同
(1)自首对事(即自首的罪行)不对人,采取相对从宽处罚原则: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具体确定从轻、减轻、免除处罚,应当根据犯罪轻重并考虑自首的具体情节。
(2)立功对人(即犯罪人)不对事:
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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