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违约损害赔偿的主体范围。违约损害赔偿的主体范围涉及到两个方面的问题:第一赔偿义务人的范围,即哪些人应承担违约损害赔偿的责任;第二,发生在赔偿权利人的损害有多大,即违约损害赔偿的义务人应对违约损害赔偿权利人的何种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从赔偿权利人的角度而言,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涉及到同样两方面的问题。但是其重点发生在赔偿权利人的损害有多大而非赔偿权利人的范围。
(二)赔偿义务人的范围。在通常情况下,违约损害赔偿义务人是合同的当事人。但是,在特殊情况下也不排除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作为违约损害赔偿义务人的情况。综合各国之情况,下列人可作为合同当人以外第三人而成为赔偿义务人:第一,法定代理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从事民事活动,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从事依法不能独立从事的民事活动,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其进行。尽管,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订立合同,但不能认为该法定代理人是合同的当事人,而其代理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才是合同当事人。因此,合同一旦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原因不履行时,应由作为合同当事人以外的法定代理人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第二,保证人:保证人作为保证合同履行的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合同时而成为赔偿义务人。第三,抵押人:抵押人以自己的财产担保合同履行,在债务人不履行合同时而成为赔偿义务人。
(三)赔偿权利人的范围。违约损害赔偿的权利人也应为合同当事人。在下列特殊情形下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第一,第三人利益合同中的受益第三人。所谓第三人利益合同,指合同当事人约定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有直接的请求给付,直接受领给付,最终享有给付的权利的合同。第二,附保护第三人作用的合同中第三人。所谓附保护人作用合同,指特定合同的给付,关系合同关系人以外的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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