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登记的婚姻的离婚方式:如果双方在1994年2月1日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没有登记的婚姻可以向法院起诉离婚;1994年2月1日之后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不存在婚姻关系,也就不存在离婚的问题。
一、没有结婚证财产应该怎么分割
如果是结婚证丢失的,则按正常离婚的财产分割方式对财产进行分割即可,也就是先由夫妻双方自行协商如何分割财产,协商不成由法院判决,法院会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如果是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双方同居且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但没有办理结婚证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则离婚时对于财产的处理按第一种情况的方式处理即可。
如果是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双方没有办理结婚证的,则不具备合法的婚姻关系,分手后财产按共有财产处理,如果双方对于财产处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双方自行协商如何处理。
二、对非法同居而要求离婚的怎么处理
对非法同居而要求离婚的处理方式:
1、男女双方在1994年2月1日之前确认同居关系的,构成事实婚姻关系的,可以通过诉讼离婚;
2、男女双方在在1994年2月1日之后确认同居关系的,不构成婚姻关系,无法要求离婚,可以自行决定解除同居关系。
三、如何能认定为事实婚姻
(一)1994年2月1日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可以认定为事实婚姻。除非双方愿意补办结婚登记,否则只能到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离婚案件法院一般会在六个月内审结。
(二)1994年2月1日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只能按照同居关系处理,不能认定为事实婚姻。双方不存在婚姻关系。关于子女和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问题,可以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话,可以诉讼至法院解决。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
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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