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部分地方人民法院请示,最高人民法院近日下发《关于受理借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偿还任务尚未落实的企业破产申请问题的通知》。外债企业破产申请有何法律问题,如何处理外债企业破产申请?见下文。
针对部分地方人民法院请示,最高人民法院近日下发《关于受理借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偿还任务尚未落实的企业破产申请问题的通知》。根据通知,自2007年6月1日起,借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或转贷款的有关企业申请或者被申请破产的,人民法院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受理。
通知要求,上述企业在2007年6月1日之前已签署转贷协议但偿还任务尚未落实的,应继续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的通知》(法发〔1997〕2号)第三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法发〔1997〕2号文件第三条应注意的问题的通知》(法函〔1998〕74号)的有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近日就此接受记者采访,对通知的背景和内容进行了解读。
曾规定暂不受理外债企业破产申请
据介绍,由于涉及敏感的国家外债管理制度和中央财政政策,人民法院对于借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偿还任务尚未落实的企业破产申请问题一直较为谨慎。最高人民法院法发〔1997〕2号文第三条和法函〔1998〕74号文规定,借用外国政府贷款的企业或转贷款偿还任务尚未落实的企业,因属于政府外债,其借入和转贷过程均为政府行为,由政府承担最终还款责任,故不论项目单位是何种性质的企业,在偿还此类贷款任务尚未落实前,人民法院均暂不受理其破产申请,也暂不受理债权人申请其破产的案件。
然而,新的企业破产法生效后,对于借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偿还任务尚未落实的企业破产申请问题是否继续加以限制,就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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