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部件。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使是使用者。用人单位是指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形成劳动关系的单位。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上必须直接故意知道自己的行为违反劳动管理法规会产生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危害结果,但是用暴力、威胁或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制他人劳动。客体要件。本罪侵害的是复杂的客体,侵犯了工人的人身自由,也侵犯了国家劳动管理制度。工人作为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害,已经明确了我国宪法。国家劳动管理制度主要是指《劳动法》及其系列辅助规则的规定,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任何人(包括使用者)都不得侵害。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劳动管理法规,以暴力、威胁或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强迫他人劳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1、有违反劳动管理法规的行为。所谓违反劳动管理法规,是指违反国家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或者其他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
2、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使用暴力.胁迫的方法,如施以伤害或以杀害.伤害进行威胁等,强迫他人劳动。所谓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方法,是指采取监视.禁止出入等方法而将职工限制在一定的场所.区域内强迫他人劳动。强迫员工劳动是指违反员工的意志,强制劳动。劳动是有偿还是无偿,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3、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长时间无偿强迫他人劳动的;强迫多人无偿劳动的;因强迫劳动致使发生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的;采用暴力.胁迫.侮辱等手段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强迫劳动,情节恶劣的;等等。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明知他人实施前款行为,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强迫他人劳动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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