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理论上说,残疾赔偿金作为对丧失劳动能力这一损害的填补,从根据受害人的个体素质、工作能力、教育程度等主观因素出发,估测其具备完整的劳动能力的情况下,在未来能够取得的收入,由此,作为确定赔偿数额的依据。本次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对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标准上,舍弃了我国原先采用的当地居民基本生活费标准,改采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对保护残疾受害人更为有利。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是指根据城镇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除以平均负担系数计算出的个人平均收入。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是一个客观的标准。政府统计部门都会在每一个统计年度结束后的一定时间,公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其中就包括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一、医疗事故残疾赔偿金计算期限
对于计算期限,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也是采取定型化方式,即以二十年的固定期限为标准。在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二、残疾赔偿金确定的斟酌因素
如前所述,确定残疾赔偿金时,应当考虑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的因素。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的不同,不仅说明侵权行为的程度不同,而且也证明受害人损害程度的不同。不考虑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不仅对受害人会出现不公,而且对赔偿义务人也会出现不公。在此基础上,考察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全部赔偿;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按其丧失的程度,赔偿相应的数额。在具体受害人劳动能力丧失程度或伤残等级的确定上,可以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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