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要约收购是投资者持有目标公司股份,或投票权达到法定比例,或者在持有一定比例之后,一定期间内又增持一定的比例,依法律规定必须向目标公司全体股东发出公开收购要约的法律制度。只要达到两个条件即可发起强制要约收购:1、投资者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持股达到30% ;2、投资者选择继续收购。(强制要约收购的强制性是建立在收购人选择继续收购的基础上)。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七十四条 【异议股东股权收购请求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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