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公司与用工单位之间虽然不存在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但用工单位仍需承担一定责任,包括提供劳动保护和条件、支付报酬和福利待遇等。法律对用人单位使用派遣劳动者有严格限制,如确定派遣期限、禁止收费和再派遣等。《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只适用于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的工作岗位。用工单位应严格控制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一定比例。
法律分析
一、劳务派遣公司签合同是劳动关系吗
虽然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不存在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不等于双方不存在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作为实际用工单位仍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1、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2、告之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3、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4、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法律对用人单位使用派遣劳动者作了严格的限制:
1、用工单位应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为数个短期的劳务派遣协议;
2、用工单位不得向劳动者收取费用;
3、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工单位。
二、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66条规定:“第六十六条劳动合同用工是中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结语
劳务派遣公司与被派遣劳动者虽然不存在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但双方仍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作为实际用工单位,应承担一定责任,包括执行劳动标准、提供劳动保护和条件、告知工作要求和报酬、支付加班费和绩效奖金、提供福利待遇,并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同时,法律对用人单位使用派遣劳动者作出了严格限制,包括确定派遣期限、禁止收取费用、禁止再派遣到其他用工单位等。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用工只适用于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工作岗位。用工单位应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十条 【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二十九条 【劳动合同的履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五章 特别规定 第三节 非全日制用工 第六十九条 【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合同】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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