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该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应当将不少于70%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户。因村内已经没有耕地可供调整给被征地农户承包经营,按照前述规定,该村村民会议决定将土地补偿费中的70%用于被征地农户的补偿。经折算,3亩耕地可获得补偿款9万元。
请问,这笔补偿款应当如何分配?
答:土地承包期间,承包经营权人可以将承包地的经营权流转给第三人,此时承包权法律关系不变,发生土地征收时根据法律法规应当分配的补偿款仍由承包权人取得。
1、农民承包的集体土地在承包期间可转包他人
我国农村土地主要采取家庭承包方式,农民以户为单位取得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农村土地在承包期间可以采用转包方式流转。
但是,流转是有条件的。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2014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下发《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的规定,流转必须遵循以下原则:坚持集体土地所有制,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必须遵循平等、自愿、有偿原则,不得损害农民权益;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受让方必须具有农业生产经营能力;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转包有优先权;转包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坚持适度原则。
因此,本案中,甲在其土地承包期限内,自愿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乙签订书面合同转包其所承包的土地的经营权是合法有效的。
2、土地经营权流转后,承包权法律关系不变
集体土地在承包期限内合法转包给第三方之后,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承包方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或者出租给第三方,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也要求,稳定承包权,放活经营权。
因此,本案中,甲仍然是土地的承包方,根据《民法典》享有集体土地承包权。乙实际上只是通过转包合同取得了土地的经营权。
3、征收补偿款可分配部分应归土地承包权人
在土地转包期间发生土地征收,将产生土地征收补偿费。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安置补助费由负责安置的集体或单位统一管理和使用。
现实中,各省(区、市)实施“统一年产值”或“区片综合地价”方式计算土地征收补偿,统一支付给集体一笔费用,其中比较难区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各省(区、市)在其工作文件中一般要求集体经济组织将补偿费的一定比例直接支付给农户。本案中,该省文件要求不少于70%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户即由此而来。
土地征收中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实际上是对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土地承包权的补偿(补助)。同时土地承包权资格的获得是以集体成员身份为前提的(四荒土地除外),因此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补偿部分如果涉及分配,也应当分配给集体成员,即承包权人。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百四十条和《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的规定,甲仍然享有土地承包权,应当被认定为该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实施办法》中所规定的“被征地农民”。
因此,按照该省法律文件规定,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应当分配给土地承包权人甲。甲因政府征收行为不能继续履行“转包合同”,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来主张免除违约责任。
需要注意的几点问题
乙对流转的土地享有合法的经营权。在乙实际经营土地期间,青苗补偿费或者其他应当属于乙的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费,应当由乙单独取得。
如果乙对土地进行改良,提高了土地的整体价值,影响了该幅土地的最终补偿价款(虽然各地实行区域性统一补偿标准,但在实践中还是存在地方政府在同一区域内根据地块条件的不同有小幅微调的情况),可以向甲请求一定补偿。
土地承包期间,承包经营权人可以基于自愿、平等、有偿原则将土地以书面合同形式转包给他人。他人取得土地的经营权,原承包经营权人保留土地的承包权。同时,转包关系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双方可以根据自愿原则约定土地利益归属,比如可以约定如果发生土地征收,补偿款如何分配等问题。当然在民事领域,如果双方无特别有效约定,那就适用法律规定,本案征收补偿中可分配部分归土地承包权人即是如此。
在土地转包过程中,双方一定要注意合同条款的设计,尽可能避免约定不清而发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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