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加强动态管理,坚持“以岗定补、在岗享受、离岗取消”的原则,一是人员变动。调出教育系统的,自学校接到调动通知的次月起停发其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教育系统内部调动,乡镇内调动按照新的岗位重新确定其乡村教师生活补助。二是病事假。(1)一个月内,请病假累计超过10天,事假累计超过7天的,其当月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按其应发标准金额的50%发放,请病假累计超过20天以上,事假累计超过15天以上的,取消当月乡村教师生活补助。(2)女教职工符合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产假期间的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按应发标准发放。三是上挂或借调。从农村学校上挂或借调到县城学校、教育系统非教学单位和教育系统以外单位工作的教师不属发放对象,上挂或借调期间不享受乡村教师生活补助,返回原学校工作后,从次月起可享受乡村教师生活补助。
法律依据: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第二条 社会救助制度坚持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社会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社会救助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
第三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统筹全国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国务院民政、应急管理、卫生健康、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应急管理、卫生健康、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前两款所列行政部门统称社会救助管理部门。
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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