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受理条件:存在劳动争议;属于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有明确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申请人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申请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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