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日常运营会有很多独创性的成果产生,企业应当尽快确立自己对这些成果的知识产权权利,企业和员工签订三份协议并建立相关制度非常重要。
1、职务成果归属协议
这份协议的功能是,把员工在企业就职期间因为履行职务所创造出的内容确定权属归企业所有。如果这种成果是技术的,专利申请权应当归企业所有,如果这种成果是各种内容的,那么内容的著作权应当归企业所有,如果这种成果是品牌的,那么商标申请权应当归企业所有。
初创企业很大一个问题就是容易分裂,很多企业碰到内部员工拿着自己履行职务获得的成果出走,变成自己的竞争对手的情况,此时,如果有职务成果归属协议,企业的维权就会比较方便。
2、保密协议
企业经营,能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中立足,总有独到之处,但独到之处如果为竞争对手获悉,竞争优势将大打折扣或者不复存在。独到之处大多数时候就是商业秘密,保密协议就是对员工保守商业秘密进行规制的。
尤其是互联网企业涉及的商业秘密更不容易被察觉。比如一个网络游戏公司,游戏程序分为客户端和服务器端,客户端目标程序虽然用户可以拿到,但其源代码就是商业秘密,服务器端程序则不为用户所知,不论源程序还是目标程序都是受著作权保护,但不为人知的程序源代码和服务器端目标程序却很少受商业秘密的保护。对于初创企业而言,其经营累积的数据和商业模式如果没有保密协议很容易被人模仿,如果大公司对之模仿可能会造成企业市场被占领的灭顶之灾。如果在和其他公司合作前签订保密协议的,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威慑合作方,使其不敢轻易滥用合作取得的商业秘密。
3、竞业限制协议
2008年颁布的《劳动合同法》第一次在法律层面规定了竞业限制制度,即企业有权在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的前提下,要求离职员工在一定期限内不得从事与本企业竞争相关的工作。
在实践中,很多人认为这是防君子不防小人的制度,因为如果企业一定要雇佣一个重要人才,为规避竞业限制,可以让其在家办公,或者单独租用办公室,这样对该人才的原雇主而言就很难取证。但这种顾虑实际没有全面考虑企业经营管理的状况,至少对大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而言,竞业限制协议的约束力还是很强的。
上市公司的合规性要求很高,管理制度一般也较严,试想其雇佣一名身负竞业限制义务的员工,将导致企业可能陷入不正当竞争或者知识产权侵权诉讼,这对公司声誉的损害将大于雇佣该员工获得的利益。同时,如果为避免被取证而另租办公室,将给公司的管理造成很大麻烦,对公司原来的管理体制会是很大冲击。因此,对大公司而言,雇佣身负竞业限制义务的员工的各种成本和风险会远大于该员工可能带来的利益。大公司面临的问题,小公司也会碰到,虽然成本和风险会小一些,但也是确实存在的。因此,企业和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还是有作用的,因为这个协议的违约成本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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