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役权是指在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的利用他人土地以有效使用或经营自己土地的权利,期限不能超过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核心内容是地役权的定义和设立条件。
法律分析
地役权一般自地役权合同生效的时候予以设立,地役权期限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地役权是指利用他人土地以便有效的使用或经营自己的土地的权利,其发生须有两个不同归属的土地存在。
拓展延伸
地役权的国际设立情况
地役权的国际设立情况是一个复杂而多样的议题。地役权作为一种法律概念和制度,在不同国家有着不同的设立方式和实施规定。在某些国家,地役权的设立是通过立法程序来确立的,相关法律明确了土地使用权和地役权的范围、条件和限制。而在其他国家,地役权的设立可能是基于习惯法或司法判例形成的。此外,国际组织和国际条约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地役权的设立和运作。总体而言,地役权的国际设立情况是一个需要深入研究和比较各国法律体系的课题,以便更好地理解不同国家对地役权的立法和实践。
结语
地役权的国际设立情况是一个复杂而多样的议题。不同国家在地役权的设立方式和实施规定上存在差异。有些国家通过立法程序明确规定土地使用权和地役权的范围、条件和限制,而其他国家可能基于习惯法或司法判例形成地役权。国际组织和条约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地役权的设立和运作。因此,深入研究和比较各国法律体系,可以更好地理解不同国家对地役权的立法和实践。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
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
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民法典》第三百七十四条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七条
地役权期限由当事人约定;
但是,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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