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人当然可以放弃继承。继承人于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应当以明示的方式作出不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意思表示。放弃继承权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是一种资格,具有专属性,不能放弃。在继承开始前,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示没有效力,因为这时其享有的是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不能放弃。
2、遗产分割后,作出放弃继承权意思表示的,其所放弃的不是继承权,而是财产所有权。
3、如果放弃继承权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则不得放弃。例如,负有扶养、抚养、赡养义务的继承人,提出放弃继承权以免除其法定义务为条件,或者放弃继承权后无法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4、继承开始后,继承人在遗产处理前没有表示放弃继承的,视为接受继承。
5、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示,可以用口头方式或书面方式向其他继承人作出,但是用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的须本人承认,或有其他充分证据证明。在诉讼中,继承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表示放弃继承。继承人向人民法院以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要制作笔录,由放弃继承权的继承人签名。另外,放弃不动产的继承权,需要进行公证。
6、放弃继承权不能附加条件。
7、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由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不予承认。
一、民法典规定放弃继承注意事项有哪些
1、放弃继承权是无条件、无保留要求的。放弃继承权,是继承权人主动放弃对被继承人遗产的无偿享有权,如果继承权人以某种条件或要求为前提作为放弃继承权的条件,其放弃继承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或者侵害了其他继承权人的权利,则这种放弃继承权的表示是无效的。如以放弃继承权,不支付赡养费的,因赡养义务是法定义务,不得约定免除,即便放弃继承权,仍然要履行赡养义务。2、继承开始后,被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做出。被继承人死亡前,继承人以书面形式放弃继承期待利益的,只要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也是有效的。继承开始前放弃继承期待利益的,不产生代位继承。举例来说,几个子女在老人生前就约定了老人去世后财产归属,其中女儿放弃继承,如果女儿先于老人死亡,那么在老人死亡时,甲的子女(老人的外孙)则丧失代位继承权,不能代位继承老人的财产。3、放弃继承权的表示作出后,不得随意撤销,如要撤销的,需经法院作出决定。放弃继承权有两种方式,一是书面的形式;二是口头的方式。放弃的表示一经作出,并得到其他继承人的认可,为恢复其继承权、重新主张继承权而引发的诉讼纠纷,必经人民法院依据放弃继承权人提出的恢复继承权的理由作出裁决,否则,继承权不能复得。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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