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罪的认定标准如下:
1、擅离职守的;
2、无正当理由拒绝对危急就诊人实行必要的医疗救治的;
3、未经批准擅自开展试验性医疗的;
4、严重违反查对、复核制度的;
5、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
6、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明确规定的诊疗技术规范、常规的;
7、其他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
一、医疗事故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区别如下:
1、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医务人员,后罪的主体则为一般主体;
2、主观过失的性质不同。本罪的过失属于业务过失,而后罪的过失属日常生活中的过失;
3、客观方面不同。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诊疗护理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违反规章制度或诊疗护理操作常规,而后罪分别表现为通过某种方式致人死亡;
4、客体不同。后罪侵害的客体是人的生命健康权利,而本罪侵害的客体主要是医疗机构的管理秩序。过失致人重伤罪,是指过失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行为。医疗事故罪与过失致人重伤罪的区别和上述医疗事故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基本相同。
二、医疗事故的调解方式如下:
1、双方协商解决,对于民事赔偿部分,双方可以协商解决;
2、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卫生局提出申请,由卫生行政部门帮助调解解决;
3、向法院提起诉讼可以直接就赔偿数额提起民事诉讼,如果对卫生行政机关的处理结果不服的,也可以提起卫生行政诉讼。
综上所述,医疗事故相对来说是非常的严重的,并不是像普通老百姓想的,一旦发生了医疗事故之后,需要承担的就是民事赔偿责任,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是医疗事故罪。
三、医疗事故中严重不负责如何界定
医疗事故罪中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包括擅离职守的、无正当理由拒绝对危急就诊人实行必要的医疗救治的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三十五条【医疗事故罪】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五十六条
[医疗事故案(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应予立案追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严重不负责任:
(一)擅离职守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对危急就诊人实行必要的医疗救治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开展试验性医疗的;
(四)严重违反查对、复核制度的;
(五)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
(六)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明确规定的诊疗技术规范、常规的;
(七)其他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
本条规定的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是指造成就诊人严重残疾、重伤、感染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等难以治愈的疾病或者其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后果。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医疗事故罪】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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