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自愿发生性关系后,女子生气报警被强奸,后悔欲撤案,能做到吗?
有一次和朋友聊天时,朋友谈论起一案件,一位三十多岁的女士来报警,称两天前自已被男子强奸了,要求处理,女子称两人系同事关系,两天前,因单位年底盘点加班,晚上十点多只剩下自已和男子两人,男子强行与自已发生了性关系,后来自已越想越生气,就报警男子强奸。朋友说,这样的案件最棘手,两天的案发现场早已被破坏,男子极力否认曾经强奸该女子的事实,再也无法取得更多证据,出现了一对一两个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女方多次要求处理,而又无法取得有效证据的情况下,如果警方立案侦查,势必对男子采取相应的刑事强制措施,可是初查后,确实无法再取得能够证明男子强奸女子的有效证据,这种情况下,处理也好不处理也罢,确实处于两难境地。最后,我们一致认为,这个案件在只有一对一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如果也无法取得其他证据,无法形成闭环的证据链条,更无法建立起侦查人员的内心确信,还是坚持存疑时有利于嫌疑人的原则吧,在放纵坏人与冤枉好人的价值衡量面前,宁愿放纵坏人,也不能冤枉好人,这样的成本是可以计算的。
我们又谈论了另一起案件:2020年10月3日14时左右,女生王某和男生张某在男生宿舍自愿发生了性关系后,女生让张某送女生回家,男生不想让女生走,于是不同意送女生回家。女生非常生气,下楼后就报警被男生强奸。警方及时赶到,男生感到非常吃惊,不知道自已犯了什么错,警察来了,于是对自已强奸女生的事实坚持予以否认,声称双方系自愿发生性关系。由于双方刚发生过性关系,现场比较凌乱,警方对现场进行了勘验,初步认定有犯罪事实发生,于是警方对男生采取了刑事拘留措施。男生被拘留后,女生才知道这件事很严重。后来女生就向检察机关交了一份书面的申请撤诉书,说明自已和男生发生性关系是自愿的,并说明当时自已基于任性报警的原因,自已不想冤枉他。
这起案件中,最终警方查明确实双方系出于自愿而发生性关系,于是,释放了男生,男生虽然证明了自己的清白,重获自由,那么,女生的任性就没有事了吗?相反,女生将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女生涉嫌诬告陷害罪《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他人犯罪事实,向有关机关告发,意欲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
认定本罪时应注意以下几点首先,本罪规定在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或民主权利一章中,因此,本罪侵犯的法益是他人的人身权利或民主权利。据此,如果行为人诬告行为引起了相关部门的侦查活动并对他人采取相关刑事强制措施,并侵犯了他人的人身自由的,涉嫌诬告陷害罪。如果虽然引起了相关部门的侦查活动,但并没有对他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他人的人身自由并没有被侵犯,由于没有被侵犯的法益,不构成诬告陷害罪,当然采本罪侵犯的法益为双重法益的观点,认为这种情况下,虽然没有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但扰乱了正常的司法秩序,也构成本罪,本文不采此观点;其次,行为人捏造的是他人犯罪的事实,如果仅捏造他人一般的违法事实的,不构成本罪;、再后,检举失实的情况下,不构成本罪。本案中,女生捏造男生强奸自己的事实并报警,引起了相关部门的侦查活动,男生也因此被采取了刑事拘留措施,其人身权受到了侵犯,因此,本案中,女生涉嫌诬告陷害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女生也将为其任性和不理智的行为付出惨重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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