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股东资格的认定原则如下:
1、实质性证据与形式性证据发生冲突时,优先使用形式性证据,以确定股东的资格;
2、在对内关系中,以股东名册和公司章程记载作为确定股东资格的依据;
3、公司章程记载与股东名册记载的内容发生冲突的,公司章程优先适用;
4、在对外关系中,工商登记优先适用。
股东资格又称股东地位,是指各民事主体作为公司股东的一种身份和地位。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第七十五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七条 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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