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设定抵押的房地产:包括通过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预售商品房、在建工程。具体又可以分为:(1)依法通过出让、转让(补交地价)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所有权;(2)公司、企业、经济组织或个人所有的厂房、仓库、办公楼、商店、宾馆、自用住宅等建筑物;(3)依法获得的预售商品房;(4)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和房屋及地上定着物;(5)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依法不可以抵押的房地产:(1)权属有争议的房地产;(2)已依法公告在国家建设征用拆迁范围内的房地产;(3)用于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福利事业的房地产;(4)列为文物保护的古建筑、有重要纪念意义的建筑物;(5)被依法查封、扣押或采取其他诉讼保全措施的房地产;(6)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7)未经中国注册会计师确认已缴足出资额的外商投资企业的房地产;(8)行政机构所有的房地产,政府所有、代管的房地产;(9)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允许抵押的除外。以房地产设定抵押时,要注意以下问题:(1)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划拨土地应当与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时抵押。(2)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集体土地的使用权在一般情况下是不允许设定抵押的,只有在以下两种情况下才允许设定抵押:一是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二是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3)为按份共有的房地产设定抵押时,抵押人要书面通知其他共有人,抵押的设定只能以抵押人所占有的那个份额为限。如果要以共同所有的房地产来设定抵押时,则必须取得全体共有人的书面同意,这时抵押人为所有共有人。(4)外商投资企业和股份制企业以其房地产设定抵押时,必须经过企业董事会或联合管理机构的书面批准,这类抵押所设定的抵押期不应超过企业的营业期限和土地的使用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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