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必须包括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设立方式、股份总数、注册资本、股东权利义务、董事会和监事会组成、职权、任期、议事规则、法定代表人、利润分配、解散和清算办法、通知公告方式等。股东大会可决定其他需要记载的事项。公司章程必须包括以下条款:公司名称及住所;公司经营范围;公司设立方式;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发起人的姓名、名称和认购的股份数;股东的权利和义务;董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公司法定代表人;监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公司利润分配办法;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以及股东大会认为需要记载的其他事项。《公司法》第二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该内容由 丁旭涛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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