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列举了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四种情形,包括重婚的、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也规定: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在我国现行的婚姻家庭法律体系中,已经确立了离婚过错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无过错方对加害方完全有权提出精神损害赔偿。关于物质损害赔偿,这个是以实际损失为标准,很好具体量化的。不过在离婚诉讼中,无过错方提出精神损害赔偿时应注意以下问题:第一,受害人精神损害程度。主要指受害人所遭受精神伤害和精神痛苦的程度。判定受害人遭受的精神伤害和精神痛苦的程度要涉及人的身体和精神方面,故必要时,可由医学专家鉴定后划分轻重程度,作出相应判断。第二,加害人主观过错程度。这可以作为考虑制裁加害人的重要依据。过错严重的,可能给受害人造成激忿、怨恨等情绪伤害,造成受害方精神利益损害大,为平复这种伤害,法院在审理时会考虑无过错方酌情增加抚慰金的数额,以体现制裁的程度。如果加害人只有轻微过失,受害人较容易谅解和容忍的,则诉讼主张可能将难以获得支持。第三,侵权人具体的侵权情节。即从加害人侵权行为方式、手段等方面,分析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而综合考虑情节之轻重。至于精神损害费的计算,目前尚没有具体的标准,但我们认为应综合性的进行考虑,如从双方结婚年限考虑、双方结婚时间长、无过错方对其婚姻具体生活投入较多、对婚姻稳固的期待也较高。如结婚达5年的,一方过错导致离婚,可给予1年当地平均生活费的赔偿标准;达15年的,可给予3年当地平均生活费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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