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企业具有下列认定标准: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方控制;以及企业之间具有其他的利益关联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一百零九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一)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
(三)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一百一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独立交易原则,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进行业务往来遵循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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