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登记机关是设立所在地的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由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核准登记后,发给《营业执照》。
1、由搜索引擎查找所属省份或地市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点击进入。如查找不到,可先查找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打开后在网站上寻找企业信息查询,点击后将进入当地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2、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搜索需查询的企业名称。
3、在搜索结果中找到对应企业,点击进入,在打开的企业信息页面即可看到登记机关信息。
一、申请设立登记程序包括哪些环节
1、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应当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作为申请人,申请设立登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审批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9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逾期申请设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报审批机关确认原批准文件的效力或者另行报批。
2、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应当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申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文件和证件。
3、分公司设立登记。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文件和证件: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以及由公司登记机关加盖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营业场所使用证明;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如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应提交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二、公司登记法律的效力有哪些和法律分析
1、证明效力
意指公司登记簿记载、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登记证书对公司登记对象的存在与否、真实性、合法性具有一定的证明效力。公司登记的证明力主要取决于为公司登记机关的性质。各国均明确规定了公司登记的主管机关,主要有二类:一类是司法机关,即公司营业所在地的法院,如德国、法国、日本。另一类是行政机关,如英、美及我国。还有一类是中介机构或行业协会,现今还未见于立法,只见于学者主张。公司登记的证明力因登记机关性质不同而有差异,一般来说,由法院、行政机关等国家机构作为登记机关,可保证公司登记的统一性、权威性、中立性、公正性,因此登记的证明力较强;而由民间机构如中介组织、行业协会等作为登记机关,虽可提高登一记效率,但难以保障登记的权威性,因此登记的证明力较弱。权衡利弊,宜由法院、行政机关等国家机构统一提供公司登记服务。
2、公信效力
即公司事项一经登记公告应推定其具有相应的法律效果,善意第三人根据登记事项所为的行为应当有效,即使登记存在瑕疵。公司登记的公信效力是商法外观主义原则的体现,商法外观主义是指以交易当事人行为的外观为准,而认定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果。法德学者称其为外观法理,英美法系称其为禁反言。公司登记正是通过保护善意第三人对登记外观的信赖利益,从而维护了交易的安全和迅捷。
3、对抗效力
意指公司登记事项一经登记公告,其效力及于公司第三人,可对第三人形成对抗力,公司因此而获得免责效力。关于公司登一记的对抗力有两个问题值得思考:其一,公司登记对抗力的消极后果和积极后果问题。消极后果指公司事项未经登一记公告,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即对善意第三人不具免责力;积极后果指公司事项一经登一记公告,即获得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显然公司登记对抗力的积极后果对第三人不利。日本、韩国均采取消极后果的立法例,不承认登记对抗力的积极后果,而法国、德国倾向于承认登记对抗力的积极后果。笔者认为二者兼有可取之处与瑕疵。其二,关于瑕疵登记的对抗力问题。瑕疵登记包括公司虚假登记和登记机关错误登记两种情况。关于虚假登记大陆法系的各国商法典均规定公司虚假登记事项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笔者认为公司不能以错误登记对抗第三人,无论第三人善意与否,因为公司对错误登记虽无过错,但其作为信息的提供者,对登记是否存在错误极易查觉甚至心知肚明。那么公司可否以其正确信息对抗第三人?此时应以第三人善意、恶意区别对待,若第三人不知登记有错(善意),应保护善意第三人对登记的信赖利益,公司不得以其正确信息对抗善意第三人;若第三人明知登记有错(恶意),因第三人不存在对登记的信赖利益,公司得以其正确登记对抗恶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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