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的主旨:建设工程合同没有备案也是有效的,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建设工程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以明确约定的权利义务。建设工程合同违约责任形式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违约金和赔偿金。
法律分析
一、建设工程合同没有备案有效吗
建设工程合同没有备案有效,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因此建筑施工合同不备案有效。
《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取什么形式
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合同由于没有必要的凭证,一旦发生合同纠纷,往往举证困难,不易分清责任。而书面形式的合同由于对当事人之间约定的权利义务都有明确的文字记载,能够提示当事人适时地正确履行合同义务,当发生合同纠纷时,也便于分清责任,正确、及时地解决纠纷。建设工程合同一般具有合同标的额大,合同内容复杂、履行期较长等特点,为慎重起见,更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三、建设工程合同违约责任形式有哪些
建设工程合同违约责任形式有:
1.继续履行。指合同义务没有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守约方可以要求违约方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履行,直至达到合同目的。
2.采取补救措施。指履行债务的标的物品质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条件,在不需继续履行而只需采取适当补救措施时,即可达到合同目的或守约方认为满意的目的。
3.违约金。指合同各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一方或各方违约时,违约方要支付给守约方一定数额的货币,以弥补守约方损失同时兼有惩罚违约行为作用的违约责任方式。承担违约责任后,是否还要继续履行或采取补救措施,可由合同各方协商确定。
4.赔偿金。指合同各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一方因违约给对方造成实际损害的,按实际损害数额给予赔偿的责任承担方式。
结语
建设工程合同的有效性与备案无直接关系,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建设工程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以明确约定的权利义务和减少纠纷。对于合同违约责任,可以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支付违约金或赔偿金等方式进行处理。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合同各方应协商确定具体的违约责任方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八章 建设工程合同 第七百九十条 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公开、公平、公正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修正):第三章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 第十六条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择优选择承包单位。
建筑工程的招标投标,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修正):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四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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