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不用。如果工会主席是女士,则由工会主席兼任。如果不是,则由相当行政副职的女工会委员担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第五十七条 新的一届人民政府领导人员依法选举产生后,应当在两个月内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科长。
第五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届任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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